释义 |
民法典128条规定如下: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于弱势群体民事权利保护适用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但这种平等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价值观念及价值追求上的平等,由于不同的社会条件、不同的权利要求,加之民事主体在生理、心理、智力等方面的局限的原因,客观上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部分民事主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在地位、权利能力方面难以和一般的民事主体保持平等。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干预,尽力实现不同民事主体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