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风险提示: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