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由建设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事,买受人在《业主公约》中对于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合同依据,《前期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并未损害业主权益,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李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李女士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