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被认为过失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公司的保险服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若保险公司被认为过失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服务的信誉度,但并非完全不能继续使用其服务。保险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于保险公司的过失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于保险事项,不得欺诈或者隐瞒;保险人应当履行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民事义务,禁止有欺诈行为。 综上,保险公司被认为过失方并不代表不能继续使用其服务,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和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若保险公司存在过失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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