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拖延处理理赔属于违约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承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及时理赔。若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致使被保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或利息等违约金负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情况可以请求:(一)履行合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支付违约金;(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合同。请求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请求相应的利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价款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被保险人发生赔偿保险金的事故,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拖延处理理赔是违法行为,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失和违约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