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偿责任吗 |
释义 | 假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是否绝对不需要赔偿呢?我们认为也不尽然。 1、不及时通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一个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后果是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一概不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立,保险公司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 回到本案,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前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反思目前的车辆保险条款,将肇事逃逸行为一律列为免责的范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特别是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免责条款能否约束受害人 《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这里需要注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白纸黑字认可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再者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为损害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合同一般只能为第三人创造权利,却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故保险公司针对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不能成立。 通过上述对于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的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从上文中整理的有关商业三者险的资料中,对于赔偿的观点,也进行了一些分析。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基本原理来看,一份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三方是充满着太多的未知。对于这种不赔偿的,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违法法律的行为是可以进行申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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