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对于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我国有如下规定:1.湘办〔2013〕52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在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健康有序。但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土地流转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经营风险;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损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低位固化,与民争利;流转合同不规范,指导服务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冲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将土地确权到户、到地块,并颁发证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鼓励多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从千家万户分散经营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发展股份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股权,形成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收益。要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加快种粮大户、造林大户、家庭农(林)场、联户林场、股份合作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带动农村土地流转。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予以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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