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 |
释义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反垄断法的四种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行为,即满足主体和行为两个要件,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滥用行为,不为《反垄断法》禁止;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4、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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