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什么制度 |
释义 |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 一、新入队的运动员每月领取体育基础津贴外,领取训练津贴260元。 二、体育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一)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名次的,按省统一规定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二)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二类比赛、全国青少年比赛以及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取得前八名成绩的,参照省级比赛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三、体育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一)运动员平时训练奖金标准,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结合上年度的考核情况,可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训练奖。 (二)全运会、全国比赛及全省比赛获得名次的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的当月起计算退役运龄。 (二)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员因伤病而退役,运龄满1年的(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发给退役费600元;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1200元;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发给1800元;满3年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于本人1个月体育津贴,具体计算按国人部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贡献突出,曾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名次,运龄在2年以下的运动员可发给退役费1800元。运龄3年以下的运动员,因非伤病退役的,不计发退役费。 (三)2006年7月1日后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所聘岗位(任命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其中,获得世界冠军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体育津贴高出部分予以全额保留;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四)2006年6月30日之前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凡获得世界冠军的,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按浙人薪〔1996〕129号、浙劳薪〔1996〕181号文件规定的保留工资继续保留;对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的运动员分别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五、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运动员被批准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体育津贴照发,超过6个月停发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