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如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2、提交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相关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一、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资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