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必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权登记之日起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权登记之日起设立。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