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能不能用 |
释义 |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同样需要质证,只是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并不是说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就不用质证了。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一、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庭时由双方出示证据、对质证据,从而检验证据的真伪,由法院决定对证据是否确认有效的一个庭审程序。如果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也就没有证据的证明效力。除了由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外,其他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质证方式是不同的。 二、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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