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作废如何处理 合同作废的处理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无效需要起诉吗 合同无效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可以通过起诉进行认定。除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的其自始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约束力。当事人就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