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税的种类按照不同标准分为以下几类: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差价税、特惠税、普遍优惠制。 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分类,可分为名义关税、有效关税。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税款,然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因此关税属于间接税;关税的税收主体(纳税人)是本国进出口商,税收客体(课税对象)是 进出口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