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件快递员赔还是快递公司赔 |
释义 | 丢件快递公司赔。 原则上是公司先对消费者做出赔偿,公司内部会对快递员进行罚款。快递员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如有丢件,应由快递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如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快递公司有权向快递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3、邮件发生延误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普遍服务公布的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寄件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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