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林权证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 2、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林地发生灭失的,权利人办理了注销登记; 3、原来的林权证遗失、损坏,以及不办理应当林权证,原林权证因此作废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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