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旧车辆拆解公司审批手续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建议您携带书面材料到企业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当场咨询。 工商登记流程是:先名称预先核准,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审批的去申请前置审批;最后准备开业登记材料。 不同的设立类型,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对提交的登记材料的要求不同,请具体描述所要设立企业的类型,也可参看首页上“网上办事”栏目,或到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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