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确认定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
释义 | 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情绪和性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和侵害行为。对于轻微情节,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包括长期实施的虐待罪。《民法典》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认定为虐待行为。 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认定标准 1、凡是有针对身体的暴力(殴打)、情绪的暴力(精神暴力)和针对性的暴力(性暴力)都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身体的暴力表现为殴打、虐待等等。而精神暴力则是用言语恐吓当事人。而性暴力则是对当事人强行施加性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虐待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结语 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明确,包括身体、情绪和性暴力。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采取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等处罚措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认定为虐待。法律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或者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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