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以下材料:房屋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办理土地证具体需要哪些 (一)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是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需要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表,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申请人身份证,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另外,如果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二、购房迁户口要哪些手续 购房迁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购房迁户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购房者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3、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户口迁移所需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需要持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三、夫妻共有产权房是否可以转让给一方 夫妻共有产权房是可以转让给一方。产权过户另一方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2、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 4、产权过户申请书; 5、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完税凭证; 6、赠与公证协议或离婚公证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达成书面约定,双方可以约定共同拥有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后,再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转让给另一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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