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广州产假如下: 顺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晚育假期: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流产假规定: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注:产假遇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请假时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