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自己的情有可原。例如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一条,证据不足的,可以酌情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被告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途径证明自己的情有可原,借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