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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客体的种类可分为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物权客体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的 民事权利 之一,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物权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物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物权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如果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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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