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格依照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户籍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及时上报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辖区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1、负责辖区常住户口登记工作。 2、负责户政窗口的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申请,接受群众咨询和信息查询;办理有关户口、证件。 3、负责职责权限内户籍管理事项的审查核准工作。 4、负责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更正、疑难户口、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收养子女落户、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名字变更更正、姓氏变更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籍贯变更更正、补登(录)、删除以及需上级核准的户口迁移等户口业务的审查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