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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见义勇为致第三人损害如何赔偿
释义
    见义勇为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该第三人可以请求侵权加害人赔偿,侵权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其中受益人为被见义勇为行为帮助的人,加害人为加害受益人的人。如果见义勇为人有过错的,可以请求见义勇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2,归责原则不同:
    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三、构成见义勇为的法律要素有哪些
    构成见义勇为的法律要素如下:
    1、见义勇为实施的主体是自然人;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危险救助;
    3、行为人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有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减少公共危害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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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