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职教师有两种情况区分是否可以办营业执照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在职教师,不准经商、办企业和参加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能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如果是事业单位的公办教师,从事个体经营,就违反了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经商的规定;如果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在课余时间从事个体经营就不违法。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劳务合同内没有规定不允许从事第二份工作的,可以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有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三.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