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一般办出生证需要提供所需材料: 1、确定新生儿姓名(办理后将不能再更改); 2、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没有结婚证的,需提供所在村委会开具的事实婚姻证明。办理人:新生儿母亲(不是新生儿母亲办理的,母亲需填写办理出生证授权委托书交受委托人办理,办理人必须能清楚看清文字,书写流畅,以便核对资料。)受委托人需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和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办理出生证授权委托书。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