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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对象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 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起两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 非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在常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具有常州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青年。
    其中,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和“双零”家庭的人员优先安排见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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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