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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涂改档案是什么罪
释义
    篡改档案,如果档案属于国家机关文件的,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否则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1、不建档的违法行为。一些机关、单位长期违反《档案法》的规定,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十、十一条),有些单位经档案管理部门多次检查催建,仍无动于衷。这就违反了《档案法》中的多项规定。行为主体是单位,违反责任者是单位的负责人。表现形式是不建立档案,不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不开展档案工作等。有些单位出自过失,由于不懂得档案工作而引起的,一经上级机关或档案部门指出就能改正,而一些单位虽然经多次指出,仍不改正,这就是故意违法,应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应给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2、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指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不归档或不按时归档,甚至拒不归档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第十条。这种违法行为最常见,比较复杂。但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一是不归档据为己有的,是故意行为(也有不懂的),这是指拒不归档;二是不归档、不按时归档则是过失行为,一般可采取教育方式。但不管那一种如造成档案损失的,就要依法处理。
    3、遗弃档案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立卷归档制度、违反档案保护制度,将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不负责任地堆放在某处,长期不进行分类、整理、保管的行为。我市这种现象不少,违反了《档案法》中的第三条。一般来说这类事件难以查处,因事发多年,不容易找到直接与责任者。所以遇到这类事件,首先要责令立即抢救档案,然后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直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者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4、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指由于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档案丢失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档案法》的第三、七、八、十三条规定。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是有区别的。玩忽职守是不负责任,不认真工作,不精心管理的行为;而疏忽大意则不同,有时因工作忙,一时疏忽引起的。这两种行为都危及档案的安全,违反了档案馆、室查阅、借阅管理、档案保护制度。对丢失档案的行为,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发生丢失的,构成犯罪的,要给予管理部门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5、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鉴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销毁档案和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行为。是违反了《档案法》第十五条,也违反《档案馆通则》第十四条,《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错就错在“擅自”上,这种情况一般多出自过失。要给行政处分。擅自销毁档案馆档案,要给管理部门警告,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6、擅自公布档案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未经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擅自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内容的行为。对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在公布时没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安全利益,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侵犯了国家的档案公布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这一侵权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为它有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这种行为的方式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认定该行为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擅自而未经批准;二是“公布”,即已经公布。准备公布和尚未公布的不构成此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此行为,要给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7、违反档案查阅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是指在查阅利用档案过程中,违反《档案法》,违反查阅管理制度,而造成档案损失或其他危害档案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查阅利用档案过程中,违法人往往采取涂改、伪造、盗窃、倒卖、擅自转借、擅自提供、擅自公布等手段,造成档案被涂改、伪造、撕坏、丢失、泄密等危害行业结果。有的人不指使他人撬门砸锁、破坏档案保护设施,甚至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因此它严重危害了档案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这种违法行为具有多发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行为人是在合法的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施行违法行为的,所以档案工作者必须加强责任性。
    8、侵占档案库房,违反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这是严重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档案库房是保卫工作重点对象,是安全防火的重点部位。这种行为表现有多种形式,一是库房设置不合理,危及档案安全;二是库房管理不善(或者就是杂物库);三是出典档案库房等,这都要依法惩处。
    9、违反档案安全保管和保护制度,造成档案损害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对档案造成损坏的结果是十分严重的,有些事例是触目惊心的。有些单位有此行为,致使档案被水淹、水浸、霉变、鼠咬、虫蛀等。这类违法事件的处理按第二十四条执行。(但要注意分人为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区别)
    10、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故意违反《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采取涂改、伪造的方法来歪曲、篡改和伪造档案内容,破坏档案真实性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发现毫不留情地予以处理,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1、盗窃国家档案的违法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档案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分为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对犯有盗窃档案罪的(已成事实),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违法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档案,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要给予行政制裁。窃取档案馆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盗窃他单位档案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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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