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3、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