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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电子送达未签收处理措施
释义
    法院传票未被签收,电子送达无人接收,法院可选择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也可留置送达。若被合法传唤未出庭,可进行缺席判决。邮寄送达未签收视为送达,除非受送达人证明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分析
    法院传票不签收,电子送达后没人签收,法院会选择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如果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邮寄送达未签收是否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未签收视为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六条和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法院传票不签收或者电子送达后没有人签收,法院将选择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将被采用。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如果被合法传唤的被告无故不出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邮寄送达未签收也被视为送达,除非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记录拒收情况并留置诉讼文书,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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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7: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