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切实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福州日前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推出营商环境改革4.0版本,围绕推动企业群众“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好办事”4个方面,着眼19个重点领域,详列389条重点改革措施。 力争在2021年度国家和省对市的营商环境评价中,10个以上评价指标进入全国标杆,18个评价指标全部进入省内前三,总体表现进入全国标杆; 至2022年底,重点任务清单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得到全面落实,福州市营商环境总体表现进入全国标杆并保持省会城市前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