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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本文讲述了驾驶证过期后需要重新考证的情况。如果驾驶证在到期一年以内,可以去车管所办理年审换证;如果已经到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可以去车管所进行理论考试,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驾驶证;如果已经到期三年以上,则需要重新去报名培训,考试所有科目。另外,如果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没有提交身体体检证明资料,或者在换证过程中身份信息有变化,也需要注意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有些人由于忙碌或疏忽,忘记了自己驾驶证上的有效期限。当有效期届满时,他们可能会忘记去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如果从到期时间算起,未超过一年,他们可以在初始发证地区更换新的驾驶证。如果已经超过一年,则恭喜你,驾驶证已被成功注销。此时,他们需要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才能再次领取驾驶证。如果超过三年仍未去换证,则驾驶证将自行作废,想要再次申领驾驶证,就必须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二、三、四的考试。此外,在更换驾驶证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驾驶人的驾驶证到期一年后没有到交警部门去换证的,或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没有提交身体体检证明资料的,均会被注销驾驶证。 2、驾驶人逾期还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将面临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3、假如在换证的过程当中,身份信息有变化,需要勾取身份信息变化的小方格,把变化事项写在后面的格子里,最后一个格子里填写变化后的内容。另外如果换证的同时想降低准驾车型,就要勾选自愿降低准驾车型这一栏。 一、驾照过期多久要重新考证 驾照到期之后,如果是在到期一年以内的,可以去车管所正常办理年审换证。如果是到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可以进行理论考试,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驾驶证。如果到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去报名培训,考试所有科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结语 有些人可能会疏忽忘记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但更换驾驶证需要及时办理。如果驾驶证已经过期,可以去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但需要注意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如果驾驶证在到期一年以内,可以去车管所正常办理年审换证;如果已经过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可以去进行理论考试,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驾驶证;如果已经过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去报名培训,考试所有科目。同时,在更换驾驶证时还需注意一些事项,如驾驶证到期后一年内未更换、逾期驾驶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审 验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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