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么 公信效力不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如下: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何维权 财产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或受让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财产。此类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但是如果第三人属构成善意取得,那么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法追回,此时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