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部队公寓房分配条件是: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可以申请部队公寓房,家属临时来队可在部队公寓房临时居住,副营职以上干部的家属或者高级士官的家属(五期或者六期士官)可以随军,营职干部家属随军的,可以申请营职楼。团职干部家属随军的,可以申请团职楼。 法律客观: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