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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97年刑事诉讼规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刑事诉讼案件证据规则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以下:
    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承担控诉职责,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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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