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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作品署名权可以自行约定吗
释义
    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并未禁止这种行为,具体能否自行约定还需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甲委托乙创作作品,甲当然希望能够通过约定,将包括署名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项收入囊中。且,《著作权法》第十条仅仅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以理解为法律认为包括着署名权在内的前四项人身权利不得转让,并未限制委托创作的情况。显然委托创作与转让权利分属不同的法律行为,对转让的限制不能推及至委托创作。
    法条上虽然没有对委托作品署名权能否约定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没有实际创作的人署名是有禁止性规定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署名权的言内之意就是有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或者笔名。但是不能包括授权署他人姓名,这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导致现实中“枪手”的去违法性和社会欺诈等一系列问题,其社会危害性很大。
    软件作品的特殊情况:
    显然,软件作品作为一类具有高度工业化、高价值特征的作品,其创作更多的体现了法人意志和委托人意志,所以通常成立为法人作品,同理在委托创作中,法律允许其约定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归属。但这只是基于特殊作品创作过程的特例,不能推及其他类型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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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