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一般是协商、仲裁、诉讼三个方向。 2、由于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企业是要给劳动者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的,所以如果在实际操作当中没有这样做的话,是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解决问题了。 3、在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如果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就尽量协商解决,因为这是最省时省力,并且最不伤和气的一种方式,所以如果发现了这种问题一定要尽快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让他们给 自己交社保 ,一般情况下,如果提出了这个要求的话,人力资源部门会考虑,并且尽快的补交社保的,因为如果事情闹大,对于公司的损害是更为严重的。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