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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砍伐古树名木处罚是怎样的
释义
    砍伐古树名木处罚及砍伐名贵树木立案标准的主旨是:对于砍伐大树、擅自移植大树、剥皮、掘根、灌注有毒物质等违法行为,有相应的罚款和处罚措施;对于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根据盗伐数量进行立案追诉;古树名木的认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根据树龄进行划分。
    法律分析
    一、砍伐古树名木处罚是怎样的
    1.砍伐古树名木处罚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砍伐大树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擅自移植大树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刻划、钉钉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名贵树木立案标准
    砍伐名贵树木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怎么认定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2.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1.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结语
    根据《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相关法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对于砍伐大树、擅自移植大树、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都将面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对于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也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包括盗伐的数量和涉嫌非法占有的情形。古树名木的认定则按照树龄进行分级,一级古树为树龄500年以上,二级为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三级为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以上是对相关法规的简要解释,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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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