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二是明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有关工作。 三是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奖励扶助标准,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四是明确经费来源。《办法》明确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不再由企业单位承担。 五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动态调整机制。《办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七是明确施行时间。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