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此类房产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要协商处理。如未协商,法院可判定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该方个人债务。离婚时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使用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对于此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该类房产实际上是由个人婚前财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已还房屋贷款组成的混合体。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该不动产。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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