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按照规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者处置所得,并按照搬迁方案异地重建后恢复原生产经营业务或者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将搬迁、处置所得用于购置或者新建与搬迁前性质、用途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搬迁、处置所得,自计划搬迁后一年起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原规定处理搬迁收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