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三)事实与理由(四)此致某法院(五)具状人(签字)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应根据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同时考虑其他扶养义务人数量)来计算。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被执行人家有需要接受教育的孩子或需要接受医疗的病人时,可予以额外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