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是工伤。只有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内,在上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才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况下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主要有以下情况,具体为: 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下班; 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合理路线; 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 4、在合理的时间内,其他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所谓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照劳动者住所与单位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固定时间段。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