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名买房不愿还贷款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借名买房协议合同要求借名人履行义务,但是既然是借名买房。那么贷款人的姓名肯定是以被借名人的名义办理的银行贷款。借名买房虽然实际出资人是借名人,但是购房贷款合同由出名人和银行签订的,所以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出名人履行还款义务。要是借名人在房贷审批下来后不还贷,或者是无力偿还贷款,出名人自己掏钱也得把按时还款。否则一个银行征信的问题会对被借名人产生一定的恶劣影响。 否则逾期银行可不会看房屋实际产权是谁,只会追究出名人责任,出名人不但信用受损,还要面临逾期产生的高额罚息,甚至会被银行提前终止贷款合约,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罚息等。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贷款合同是刘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因此法院判决由刘先生对贷款还本付息是正确的。在借名买房的合同中,一旦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 关系。此时,出名人取得房屋的产权,但是也应当承担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 所以说,出名人也一样承担着风险,不仅是像上文案例中借名人不还贷款这一种风险。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房,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使借名买房协议履行完毕,出名人将房屋过户给借名人,但是记录也不会随之消失。一定会影响到出名人今后购房所享受的一系列政策优惠。而且借名人不还贷款还会影响出名人的个人诚信度,难免以后贷款会受到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