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所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公办高中举办高考复读班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和治理,对违规办学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各区县教育监察部门与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各公办高中执行上述规定的专项监督与检查,对严重的违纪事件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法律依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的通知》 一、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诚信办学的监督,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做到不租用公办高中校舍,不聘请公办高中在职教师在全日制学校教学时间内参与高复班教学和管理,不借用公办高中的社会声誉误导学生家长。 二、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办高中管理,各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学资源举办高中复读班,并不得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办学机构举办高复班。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在职教师在学校教学时间内不得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高复班的教学和管理。 五、 各民办学校和公办初中参照执行上述要求,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学资源举办高中或初中复读班,在职教师在学校教学时间内不得参与高中或初中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