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线频率许可不得超过几年 |
释义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取得的相应使用许可中未确定频率使用期限的,如频率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并且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自《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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