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武器装备。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指违反关于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指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严重后果”,指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等。 ③犯罪主体为军人,通常是军队指挥人员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人员。 ④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指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的,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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