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要追究法律责任。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当在水库蓄水一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要付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2、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3、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4、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5、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6、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综上所述,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省级或者全国地震监测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