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属社会组织体,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拟定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一个是自然人体,一个是社会组织,而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①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 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外,只限于批准、登记、章程规定以及法律准许的特定业务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外,它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专门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法人组织机构权,一定范围内的名称专用权,自然人则不得享有。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法人因其设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各不相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公职而受有限制外,则不分差异,而一律平等。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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