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做好刑事诉讼的辩护 |
释义 |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辩护的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是怎样 1、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2、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23条: 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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